113.民国初年清皇室收藏的处置与保存(之二)

发布时间:2022-03-19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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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清室内府收藏既为皇帝的“私产”,清室自然有自由处置的权利。事实上,由于清室内务府开支庞大,而《清室优待条件》中规定的应由民国政府拨付的岁用400万元的经费根本无法兑现,变卖内府古物或将其抵押给银行以筹措经费,就成为清室维持日常运转的必由之路(46),其中相当一部分落入外人之手。例如,清室内务府曾将一批包括宋代官窑在内的历代名窑瓷器抵押给金城、大陆、盐业等银行,后因无力赎回,被英国大卫德爵士收购,成为其收藏中国瓷器的基础(47)。
  清室的行为时常见诸报端,引起舆论的关注(48)。《申报》甚至登出了清室拟拍卖的古物名录(49)。1922年3月,京沪各报登载了清室为筹措溥仪结婚经费而准备将《四库全书》售卖于日本的新闻,北京大学沈兼士、钱玄同、周作人等得知后,极为愤慨,联名发布公开信,呼吁将此事提出于国务会议,派员彻查。信中称:“查照优待条件,爱新觉罗溥仪本应迁出大内,移居颐和园中,至于禁城宫殿及所藏之图书古物,皆系历代相传国家公共之产。其中如文渊阁《四库全书》之类,尤为可宝……亟宜一律由我民国政府收回,筹设古物院一所,任人观览。”(50)公开信明确提出清室古物是“历代相传国家公共之产”,建议民国政府收回。
  1922年对于清室来说确实是一个多事之秋。该年6月,第一次直奉战争以奉系失败告终,吴佩孚(1874—1939)控制北京,总统徐世昌(1855—1939)被迫辞职。徐世昌同情清室,他任总统期间,清室基本上可以高枕无忧。然而,他一下台就传出了废除《清室优待条件》的消息。
  张勋复辟失败后,参与讨伐张勋的冯玉祥(1882—1948)就曾经发出通电,要求取消清室优待条件,驱逐溥仪出宫,但并未得到北洋实力派的响应(51)。这次却不一样,传闻吴佩孚入京晋谒黎元洪时,明确主张废止清室优待条件,以免再出现复辟举动。黎元洪因事关重大,答以当慎重出之。清室闻此极为恐慌,准备将清室财产变价自立银行,以资周转,并将贵重财产转移至东交民巷使馆区保管(52)。
  也有消息说,清室收藏之历代宝物将送往某外国银行暂时保存。对此,报纸评曰:“该贵族等须知二百余年荟萃天下之珍奇,虽系清室私产,要为中国之精华,望主持此举之贵族,尚其十分慎重云”(53),虽仍然承认内府收藏为清室私产,但同时指出其为“中国之精华”,语气间透出警告之意。无论产权归属为何,在清室古物对国家至关重要这一点上并无异议。
  类似的批评在当时的报纸上随处可见,引起了溥仪的英国师傅庄士敦的注意。1922年6月,他在给李经迈的信中提及这些“涉及出售宫廷财宝的短评”:“一些针对这类交易的抗议言论说,被处置的物品是国家的财产,皇室没有权利出卖它们。”庄士敦承认这些舆论给溥仪和清室的名誉造成了损害,他也认为“应该不失时机地将应该属于中华民族的财产与皇室的个人财产分离开来”(54)。他在信中没有透露何时才是恰当的“时机”以及具体应采取何种措施,但是从该年2月起溥仪开始派载泽(1868—1929)、朱益藩(1861—1937)等人清查内府书画(55),很可能是出于庄士敦的建议。庄士敦提醒溥仪,内务府变卖的金银制品,都是按重量而非其艺术价值来卖,损失很大(56)。
  在庄士敦的支持下,溥仪决定清查清室内府的财产,并派李经迈主持此事(57)。也正是从1922年起,溥仪与溥杰、溥佳等人开始将内府所藏古版书籍(大部分是宋版)和历朝名人字画(大部分是手卷),分批秘密运往宫外,预备为将来出宫后的生活筹措经费(58)。
  
  清室善后委员会点查坤宁宫
  从溥仪的行动来看,其实他并没有区分“中华民族的财产”和“皇室的个人财产”的打算,显然在他看来,宫中的一切古物都是他的“私产”。内府收藏几乎丧失了象征皇室权力的政治内涵,基本上成为纯粹经济意义上的个人财产(59)。
  一些同情清室的遗老则对内府收藏有着不同的看法。罗振玉此时也密切关注着清室及其收藏的命运。1922年6月22日,罗振玉在给王国维的信中说:“连日废止优待,已有消息(尚未披露,求且秘之),中怀万分作恶,已闻朝中当事,共商对付之法”(60),心情之焦虑溢于言表。
  罗振玉给清室开出的应对方案是由清室自建博物馆和图书馆,来保存内府收藏。7月,他托当时已经入宫的金梁(1878—1962)向内务府诸大臣说明此意,陈宝琛(1848—1935)、耆龄(?—1928)皆赞成,但考虑到清室早晚要迁出宫外(按照《清室优待条件》,清室只是暂居宫禁),“以两馆设都城,不异委之不顾”,所以目下无法实行。
  罗振玉向金梁申明,清室自建博物馆和图书馆的宗旨在“以开放为保存”,即通过此种形式宣示清室对内府收藏的“主权”。只要由溥仪下谕,在宫中设立两馆筹备处,即可将此事程序化,如果民国政府提出要求,就可以“自行筹备”拒绝。就算清室将来迁出宫外,“两馆已可同迁,主权即定,何施不可”。关键在确立清室的“主权”。他恳请金梁“为当道再破析言之”(61)。
  罗振玉的建议没有得到清室的积极回应,但他并未因此放弃。1923年5月,王国维奉溥仪之命入直南书房。罗振玉希望利用他和王国维的个人关系来实现他的目标(62)。7月,罗振玉在致王国维的信中称“方拟草一稿”,由升允审定,再由杨锺羲、景方昶、王国维等人联名上奏(63)。
  此稿即《陈三事》疏,其中关键内容为第二项“移宝藏”,仍主张建皇室博物馆和图书馆。不过或许是因为清室面临的压力日趋严峻,罗振玉也对自己的方案做了调整,为清室古物的安全性起见,不再坚持在宫中建馆,而是通过德人卫礼贤,在奥国使馆界内寻求馆址(64)。罗振玉与王国维在来往信件中反复商讨疏稿,特别强调“奥馆一节,万不可删,此要紧关节,删去则成空旷语矣”(65)。8月,罗振玉还将第二项建馆事单独拎出,由升允直接上奏溥仪,足见他对此事之重视(66)。
  在东交民巷外国使馆界内建皇室博物馆的主张,体现出罗振玉借助外国势力来解决清室古物问题的趋向,这在遗老中颇具代表性。
  1924年5月,王国维也呈上《筹建皇室博物馆奏折》,建议皇室“开放禁城离宫之一部为皇室博物馆,而以内府所藏之古器、书画陈列其中,使中外人民皆得观览,如此则禁城之内,民国所辖地面,既有文渊阁之《四库全书》,文华、武英诸殿之古器、书画,皆我皇室之重器,而皇室所辖地面,复有皇室博物馆陈列内府之重器,是禁城一隅实为全国古今文化之所萃,即与世界文化有至大之关系,一旦京师有事,万国皆有保卫之责”(67)。
  思路与罗振玉几乎如出一辙。虽然王国维仍主张在宫内建馆,但他也同样将保存清室古物的希望寄托在外国人身上。有趣的是,王国维一面承认清室古物为“全国古今文化之所萃”,另一方面又将其放置于更为超越的“世界文化”视野之中,以抵抗来自民国一方的国家话语的压力。
  
  钟粹宫的书画陈列
  早年主张在奉天行宫建立皇室博物馆的金梁,此时也重拾旧议。早在1921年,金梁就提出设立皇室博物馆保存清室古物,并“与东西博古学家往还讨论”。
  1924年初,金梁奉命为内务府大臣,对清室未来多所规划,其中重要内容之一便是设皇室博物馆。他在奏折中提出,“拟将宝物清理后,即请设皇室博览馆,移置尊藏,任人观览,并约东西各国博物馆借赠古物,联络办理,中外一家,古物公有,自可绝人干涉”,“自设博物馆,连合中西,共同筹办,非特古物古迹皆有以自保,一面清理筹款,且有以自养”(68)。
  尽管罗振玉、王国维和金梁在其他事务上立场存在分歧,关系并不融洽(69),但在设立皇室博物馆以保存清室古物方面,观点和思路都极为接近。金梁所谓“中外一家,古物公有”,“连合中西,共同筹办”,和王国维寄望于“万国”之保卫一样,都是在确保清室对古物的所有权的前提下,引入外国势力来预防来自民国政府的威胁。这既是出于实际力量对比的现实考虑,同时也显示了遗老和民国在思想上的对立。
  与清末张謇、金梁的倡议不同,遗老建立皇室博物馆的设想是非常状态下基于现实考量的策略,目标很明确,就是应对民国政府的干预,保存清室的古物,进而作为复辟的政治资本和象征资本。虽然未经明言,但在他们看来,清室古物依然保留着皇室收藏的政治内涵和象征意味,对维系溥仪的皇帝身份和清室的皇室身份以及推进复辟事业,具有不言自明的重要性(70)。
  
  溥仪
  然而,遗老的努力并未取得理想的效果。首先,清室内务府只关心如何通过变卖和抵押清室古物来筹措经费,以维持自身的地位和利益;再者,溥仪本人也视这些古物为其个人私产,很难理解遗老的良苦用心。1923年8月17日,罗振玉在致王国维的信中说:“化国为家政策即将随其后,兄移眷入都之事,恐亦可中止矣”(71),对溥仪整顿宫廷清理财产事不无疑虑。
  所谓“化国为家”,实指溥仪视清室事为其家务事,而遗老耿耿于怀的却是如何复大清之“国”。在溥仪一面,则以为罗振玉倡议设皇室博物馆是“另有打算,想把宫里东西弄到他可以支配的地方去”(72),罗振玉在给金梁的信中亦云:“弟不应再建言,若强聒不已,或且疑弟为别有怀抱矣”(73),可见当时即有各种流言。
  正如后来罗继祖所分析的:溥仪“是把名贵书画当成财宝看待的,祖父上的条陈,正好触犯他的忌讳”(74),在对清室古物之性质的看法上,遗老和溥仪之间存在难以弥合的分歧。
  四
  1923年,清室古物的售卖仍在继续,招致的批评也日趋激烈。1923年9月12日,《晨报》在新闻中披露:“昨闻溥仪复拟拍卖一大批古董宝物,以资救济,日前持典招上海各大洋商来京议价”,记者提醒民国政府阻止此类行为,将清室古物一律封存(75)。
  北京大学研究所国学门针对此事在报上发表公函,表示愤慨之情:“据理而言,故宫所有之古物,多系历代相传之宝器,国体变更以来,早应由民国收回,公开陈列,决非私家什物得以任意售卖者可比”(76),提议将此事提交国务会议派员彻底清查,绳以法律,“庶不致以此有限之国宝,填彼无厌之欲望,国家文献,实利赖之”,态度较一年前更为强硬。
  
  1918年6月,北京大学文科国学门第四次毕业摄影
  湖北省教育会则直接向职掌古物保护的内务部发去公电,亦称:“清室之古物,尤为历代帝室递嬗相传之珍秘,并非一代一人所得私有”,一旦散佚,则“立国精神将无从取征”(77)。强调清室古物并非清室私产,而为属于国家所有的“国宝”,已经成为舆论普遍的共识。
  来自各方的批评不仅针对清室,更指向民国政府的不作为。国会中也出现了质问政府的声音。1924年3月,众议院议员李燮阳就清室盗卖古物向政府提出质问,指出1923年10月12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规定,有关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迹,应由国家立法并执行,据此政府应向清室提取所有古物,交内务部派专员保存,或发交古物陈列所(78)。
  内务部对此不敢怠慢,将李燮阳质问书抄送提署两翼及清室内务府,提请注意此事,并附内务部咨文,声明“清室现存之古物古籍,非经本部核准,不得随意售卖”。然而李燮阳对此并不满意,他指出此咨文不过为一纸空文,事实上仍承认清室对古物古籍的所有权,对其发售盗卖并无约束力,正当方法是依据宪法,“迅速向清室将所有古物古籍悉数提出保存之处”(79)。
  其实,《中华民国宪法》有关古物保护的条款只是抽象的原则,并未具体涉及清室,而在《清室优待条件》依然有效的情况下,民国政府从法理上无法将清室古物收回,内务部也没有这种权力。
  针对李燮阳的再次质问,内务部回复说:“清室内务府对于本部前咨迄未见复,本部以职掌攸关,现正根据宪法,拟订古籍古物古迹保护法,以期厘定颁布,所有全国古籍古物古迹,无论何人所有,自非经内务部核准,概不得售卖移运,以资保存。”(80)
  1916年10月,内务部曾颁布《保护古物暂行办法》,规定国内一切古籍古物,不得转售外人,但并未禁止国内的古物买卖(81)。这次内务部决定制定更严格的规章,以阻止清室内务府任何售卖古物的行为。然而,无论对清室售卖古物采取何种严格的限制措施,内务部依然承认清室对古物的所有权。
  从清室的角度看,古物售卖须经内务部核准,毕竟十分不便。溥仪为此曾召集御前会议,商定裁减经费至每年50万元。“此时清室拍卖古物,须经民国内务部核准,手续不易,故必须节减经费。”(82)
  
  《益世报》对清室优待条件的报道
  另一方面,清室托人游说吴佩孚,试图借助实力人物解决问题。吴佩孚随后让总理孙宝琦通融办理,在阁议上提出讨论,众人自然不敢有异议,“遂由院通知军警机关取消禁令,并照会清室内务府,从此清室又可自由拍卖矣”。与此同时,清室也加快了抵押和变卖古物的步伐,将十二大编钟及金器数百件抵押给中国实业银行和大陆银行(83)。不久,清室内务府又将清朝历代皇后之金册金宝抵押给这两家银行(84)。
  吴佩孚的举动引起了总统曹锟(1862—1938)的不满。曹锟于是派冯玉祥、程克、颜惠庆、聂宪藩等10人为清室古物专员,并请清室遴选10人会同办理。4月5日在程克宅中开保存国有古物讨论会,讨论清室古物应属国有或私有之范围。
  会议决定:“凡系我国历代相传之物,皆应属于国有,其无历史可言之金银宝不等物件,则可作为私有。属于国有者,即由保管人员议定保管条例,呈由政府批准颁布,即日实行。其属于私有者,则准其自由变卖。”(85)舆论盛传此10人将赴清宫点查古物,引起清室恐慌(86)。金梁、郑孝胥等与宗室王公商量应对办法,考虑请赵尔巽出面斡旋(87)。
  很难说曹锟此举是出于保存古物的公心,更可能是与吴佩孚的矛盾所致,后来此事也就不了了之。不过,保存国有古物讨论会首次以官方形式,明确了清室收藏中国有与私有的范围,为溥仪出宫后清宫物品的处置奠定了基本原则和框架。
  与此同时,1924年4月至5月间,民国政府还以退职总长张国淦的名义与清室秘密交涉,提出由民国方面全部收购古物陈列所和内府所藏古物。具体方案是:将民国从前借陈三殿之物(即古物陈列所中古物)作价500万元,再由清室将关涉文化之物让归民国,亦作价500万元,共计1000万元,将来由英美退出庚子赔款中拨付。但须由民国经理,清室每年但能拨用息金,不能将全价交与清室。清室内务府与之反复磋商,持而未决,罗振玉则极力反对,以为有损清室尊严和利益(88)。
  此事后来亦无下文,但从中可见,民国政府仍承认清室古物为其私产,即使收回也只能通过收购的形式。
  
  修正清室优待条件
  总体而言,民元以来,面对清室拍卖或抵押古物的行为,民国政府反应迟钝,措施乏力,究其原因,约有三端。
  首先,由于《清室优待条件》规定清室私产受民国保护,民国政府缺少直接干预清室行为的法理依据,又无财力回购清室古物,只能在事发时采取间接迂回的临时措施,以应付舆论的压力。尽管民国方面(包括李燮阳等议员)也一直有废止《清室优待条件》的呼声,但终究未能实行(89)。
  其次,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具体负责古物保护事务的内务部缺少阻止清室行为的足够动力和实质性权力。1916年,内务部曾制定《保存古物暂行办法》,但这只是临时性的部门规章,不具备法律效力,有劝无诫,形同虚设。1920年,时任总统府顾问的叶恭绰(1881—1968)呈请总统徐世昌,请速拟保存古物法规,提交国会审议公布。徐将呈文下发内务总长田文烈,田表示将详细核拟保存古物法规草案,但亦无下文(90)。
  这些只是针对一般古物而言,尚且如此虚应故事,遑论更加棘手的清室古物。事实上,在总统内阁如走马灯般轮换的民初政坛,内务部也不可能认真对待清室古物问题。只是由于1924年春夏间清室售卖古物情形愈演愈烈,内务部在各方压力下,才正式启动古籍古物古迹保存法的拟定工作。
  出乎意料的是,当1924年7月该法草案公布时,却遭致了北京大学研究所国学门考古学会的强烈批评。因为草案中称所有全国古籍古物古迹,无论何人所有,非经内务部核准,概不得售卖移运,被该会指为“越权垄断”。
  
  1923年,北京大学二十五周年纪念研究所国学门同人摄影
  考古学会认为,古物之保存,教育部应承受主要职权。内务部保存古物不善,其下属古物陈列所管理漏洞甚多,早已丧失保管古物之资格,“内务部非保管古物之机关,该部所拟保存法草案根本上无存在之价值”(91)。古物保护本为内务部分内之事,如今却遭受否定性的质疑,说明其公信力已大打折扣。
  第三,民国政坛派系林立,互相掣肘,给清室提供了转圜的空间。从1924年春夏间民国政府对清室采取的措施来看,显然其中牵涉多种力量,相互间不仅缺乏配合,反而彼此拆台。从历史上看,北洋系与清室关系错综复杂,同情者大有人在,清室也利用北洋系内部的派系矛盾,左右逢源,谋求生存的空间。清室近支王公经常向北洋实力派人物张作霖、吴佩孚等赠送古物,联络感情,在各派之间维持平衡(92)。
  据时人披露,1924年9月第二次直奉战争爆发前,清室对于双方要人均有古物馈赠(93)。这事实上成了清室古物流失的另一条渠道。
  清室古物作为国家历史和文化的象征意义已被普遍接受,与之形成对比的是民国政府在清室古物问题上的软弱无力。看来依赖现存的政治体制已经无法完成清室古物“国有化”的任务,最终只能通过非常规手段来推动问题的解决。
  
  故宫物品点查报告 民国十四年(19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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